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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之加保係採申報制度。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