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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薪資所得稅申報

 

 ○依據
◎所得稅法第二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及所得稅法第五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百分之六。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