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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任意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
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