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

現在位置:HOME>顧主應注意事項

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