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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
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