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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第44條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本法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