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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8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