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

現在位置:HOME>顧主應注意事項

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踨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