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

現在位置:HOME>最新消息

保障外勞權益 法令補破網

 

新聞資訊~103004-保障外勞權益 法令補破網

公告日期:2014-01-09 

保障外勞權益 法令補破網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2014.01.08 03:43 am 
  
國內外勞政策逐一鬆綁,外勞在台人數來到48.4萬人歷史新高,配合強化外勞權益保障,勞委會去年底修訂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廢止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其中針對雇主違反規定後,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的名額,將按原始核配額度為優先,再依附加提高的額度,即日生效。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官員指出,若雇主名下已有外勞,將先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經後續管制後,再對申請案不予許可;若雇主名下原本沒有外勞,就直接進行管制,在申請案部分不予許可。 

勞委會官員說明,去年3月啟動增額外勞附加就業安定費機制後,出現企業雇主申請附加名額後,卻未實質進用增額外勞,反而把增額外勞的名額做為「處分用」,亦即做為雇主違法後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的名額,為對這等鑽漏洞行為進行規範,在修正的裁量基準當中特別備註處分名額的優先順序。 

此外,企業聘僱外勞前應先招募本勞,實務上曾發現企業在面試本勞時,直接告訴求職者缺外勞,不缺本勞,或者用工廠目前沒有訂單,必須放無薪假,讓求職者放棄工作或資遣本勞,勞委會修訂規定,要求得先徵詢本勞是否有意願做外勞的工作。 

官員強調,企業雇主若未徵詢,或者徵詢完勞工有意願後仍拒絕雇用,將對企業後續外勞申請案不予許可及中止許可。 

此外,若雇主不當對待外勞有違反刑法第296、302、304、305條,亦即使人為奴隸罪、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其申請聘僱外勞將不予許可。 

勞委會去(2013)年12月31日正式公告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以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由於上次修正是於2010年,此次修正項目眾多,即日生效。 

例如招募外勞時,雇主向仲介機構收受回扣等不正利益,若經查證屬實,將就期約的該仲介機構所引進現有有效許可外勞人數全數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後面再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