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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染肺結核免遣返 可留在台灣治療

 

 新聞資訊~103006-外勞染肺結核免遣返 可留在台灣治療

公告日期:2014-01-13 

外勞染肺結核免遣返 可留在台灣治療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放寬條件!外勞若罹患肺結核免立即遣返回國,此條文自1月17日起開始生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將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之遣返條件,無須立即遣返回國,可留在台灣治療,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疾管署進一步說明,外籍勞工在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的健檢中,若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DOTS,直接觀察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回國;外勞在台治療,可減少雇主新聘僱外勞的成本與等候時間。 

疾管署表示,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有260名外勞確診肺結核,一旦確診並要留在台灣治療,則需接受都治計畫;外籍勞工要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接受衛生單位關懷員每週至少5次的都治關懷服務,每天有專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服務,持續6~9個月的時間,直到肺結核治癒。 
診斷書核發15日內 提出在台治療申請 
疾管署提醒,若外籍勞工確診肺結核且要留在台灣治療,雇主需在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的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 
若15天以上未配合都治計畫 將解聘遣返 
外籍勞工完成藥物治療後,雇主還需檢具治療院所核發的再檢查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衛生局備查;但若是外籍勞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仍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止其聘僱許可,遣返回國。 

資料來源:優活健康網1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