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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極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並加強勞動條件檢查。

 

 勞動部表示,對於勞工團體提出「每週工時40小時、週休二日」之主張,勞動部已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修法重點除將法定之正常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另就相關配套措施併同研議,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勞動部業就已指定之工作者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積極檢討,自100年起,陸續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等3類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103年再檢討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等14類工作者,並自104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未來仍將持續就現行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 

再者,勞動部對於「超時工作」向來都列為勞動條件檢查之重點項目之一,事業單位經查有違反工時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應按次處罰。勞動部將協同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以落實相關規定。 
勞動部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實施彈性工時與否,一日之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的上限同為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時數上限同為46小時,縱使依現行規定實施彈性工時,工作時數亦有相當規範;此外,雇主如有使勞工延時工作(加班)之必要者,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亦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工作。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並不鼓勵以放棄休假而換取工資。勞動部將積極宣導《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有關規定,促使勞資雙方確實瞭解並協商排定休假,以落實特別休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