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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318079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部長  陳 雄 文

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doc)  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