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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外勞 可留台14年

 

 家庭看護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再鬆綁,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將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年限,由12年放寬到14年,但產業外勞、機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都不適用,維持最長12年,目前全國約21萬餘家庭雇主是最大受惠者。 
勞保條例規定,勞保年資滿15年以上,可請領年金(即月退休金),這次修正僅延長外籍監護工工作年限到14年,一般認為與避免外勞可達領年金門檻有關。 
原本依照勞動部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討論的最新版本,傾向不設外勞在台最長工作年限,但增訂政府審核機制。外勞在台工作滿12年後,若符合一定要件(語文、工作技能及薪資水準),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野立委質疑,已延長到12年了,年限一直增加,不是經過通盤考量的勞動政策,還會衝擊國內就業市場,草案不該通過。 
最後經過協商達成共識,修正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記不得逾14年,以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目前已工作滿11年,即將滿12年之家庭監護工約600餘人。 


資料來源:聯合報 10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