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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雇逃逸外勞 判婦免罰

 

 莊姓婦人透過人力仲介找外籍配偶照顧老父,被查出是逃逸外勞以偽造證件應徵,市府開罰7萬5千元,她以平民百姓「需要了解瑣碎的法令才能聘雇一個人嗎?」,訴請撤銷裁罰,法官以她並非專業人員,認定無過失,判不必罰。 
桃園地院調查,莊姓婦人的父親已96歲,一年多前住院三周後出院,她不忍把老父送安養院,透過人力仲介聘雇出示居留證的張姓外籍配偶幫忙照顧父親,外配只工作了19天,就被警方查出是逃逸外勞冒用身分,市府以「未查證外配戶籍資料正本」對莊女開罰。 
莊姓婦人向法院指出,聘雇外配前,曾上移民署網站查詢就業服務法,規定「居留證視同有工作權」,當時曾查看張姓外配的居留證正本,對方也提供影本留存,連仲介公司都認不出來,她並非專業人員,無法辨識真偽,而外國人管理辦法規定「要查看戶籍資料正本」,她以行政法令複雜,「平民百姓要了解這麼多法令才能聘雇一個人嗎」,以市府裁罰失當,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聘外國人前「應核對居留證和戶籍資料正本」,莊女未盡注意義務才開罰,並無不當。 
法官認為,聘雇外國人的法令多如牛毛,一般民眾很難逐一查知,莊女透過合法的人力仲介找人、在聘雇時已查看外配居留證和工作證,可確認沒有雇用非法外勞的故意,而是仲介為了賺介紹費有所隱瞞,莊女在聘雇過程中並無過失,以市府違反行政罰「有故意或過失」的原則,判撤銷裁罰。 




資料來源:聯合報1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