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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站上「解析立委修就業服務法第52條」,本署回應說明

 

 有關修正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第4項,取消外籍勞工聘僱3年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本署說明如下: 
有關外籍勞工返鄉造成雇主空窗期1節,依現行本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應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空窗期將長達3個月左右,因此刪除外籍看護工應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雖請假返鄉仍有空窗期,但已節省辦理入國手續期間,應可有效縮短空窗期。 
另有關仲介超收費用1節,目前雇主委任國內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依規定所支付之登記費及介紹費(費用上限為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已包含國內外選工費用,故仲介公司因接受雇主委任辦理招募選任及引進外籍勞工,因已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不應另向雇主收取額外之費用。倘國內仲介公司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即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處超收費用10至20倍之罰鍰,並處至少3個月之停業處分。 
為提供多元外籍勞工引進管道,本部自96年12月31日起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不需透過國內、外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可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國外仲介費負擔,雇主也可省下原需付給國內人力仲介公司的登記及介紹費。自97年至105年5月底止,已為雇主節省之登記及介紹費達新臺幣25億2,883萬元,為外籍勞工節省之國外仲介費達新臺幣33億6,972萬元,總計節省約新臺幣58億9,855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1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