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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三年免回國修法二讀 外勞與人力仲介立院外隔街叫陣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本月廿三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移工三年免回國,今修正草案排入院會二讀。為此,人力仲介商組成的全國六大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今赴立院抗議,憂移工續留十二年成新移民,搶食社會福利;相隔拒馬,約五十名移工舉牌陳情,每三年出入境,最大的獲利者是仲介。 
就服法現行規範,移工每三年必須離境一天,最一開始是避免移民法,居留五年得申請歸化台灣,但移民法於二〇〇七修法後,以藍領簽證入境的移工,居留日不納入計算,移工在台連續工作十二年,也無法變成台灣人。為此,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林淑芬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移工每三年須強制出國至少一天後才能再入境的規定,移工不必出國即可續約,並增訂移工於聘雇期間得請假返國僱主應予同意的規定。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添勇指出,移工續留台灣十二年搶走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又同享本勞權益,指移工將加速勞退基金破產。負責外勞仲介的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也指,修法後不適任移工無法淘汰,還會助長外勞逃逸與非法僱用問題。 
但台灣移工聯盟與近百移工舉牌表示,每三年往返仲介費負擔沈重。台灣移工聯盟發言人陳秀蓮說明,移工每次回國仲介費平均要八至十五萬,法令被保留至今最大的獲利者是仲介。 
針對移工使用社會福利問題,陳秀蓮也指出,依照現行法令規範,持藍領簽證者無法規劃化台灣國籍,即使移工於台灣工作期間持續繳納勞保,也無法領到勞退。至於移工逃逸與不適任移工無法淘汰問題,陳秀蓮補充,移工需在轉換僱主期限內找到新的老闆,否則就必須返國,並非拿簽證進入台灣國籍就可一待十二年。 
此外,同業公會訴求中,「僱主需提供移工至少廿一天的探親假,外加每年七天的特休假」,僱主每三年初估將損失一百廿億元,移工返國期間將產生無人工作的「空窗期」。依勞動部昨公佈上網說帖,現行移工並無特別的返鄉假,返鄉假是由勞雇雙方協議,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返鄉或請事假,請事假期間僱主可以不給工資;至於空窗期,勞動部配套,家事服務類部分僱主可聘居家照服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105.07.05